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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煞不住撞右轉車 怒告他未禮讓直行車竟大翻盤-高雄機車借款,高富當舖



 

2020-08-23

楊姓男子前年2月晚間開車從高雄鳳山區鳳林路,要右轉進入鳳翔一街38巷,後方機車也搶快要直行過黃燈,因此擦撞,蘇姓騎士慘摔倒致手腳都擦挫傷,事後怒以「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告楊過失傷害罪嫌。高雄地院卻認定,汽車有放慢速度並注意到後方來車有一段距離,盡注意義務,判楊無罪。可上訴。

 

起訴指控,楊姓男子2018年2月13日晚間10點多,開車在高雄鳳山區鳳林路往東,並要右轉鳳翔一街38巷,但在路口未注意禮讓後方的蘇姓騎士先行,就貿然右轉,使蘇反應不及,兩車發生擦撞,蘇因此人飛出去,造成右前臂、左肩挫傷及左肘、左膝挫擦傷等。

 

楊姓男子辯稱,他到鳳翔一街38巷口右轉時,看見機車在前一個路口,想說該處紅燈機車會停下,有先確認距離很遠,於是打方向燈並慢慢轉過去,時速約1、20公里,但機車快速騎來,他就煞車,只是兩車仍撞上。

 

蘇姓騎士證稱,汽車有打右轉燈,但當時要搶黃燈,所以看到汽車要轉時,便往右偏且煞車,但因車速較快、距離很近,煞不住而撞到汽車右前座處。

 

法官勘驗事故現場照片、Google街景圖,發現鳳翔一街38巷不寬廣,汽車右轉時車速不到20公里應可採信;再根據撞擊位置偏向車頭來判斷,當時兩車有一段距離,汽車幾乎完成轉彎。

 

法官也對照雙方證詞,認為楊姓男子在右轉之前已先駛至外側車道,轉彎時也放慢速度,有注意後方來車並認為還有一段距離,才打方向燈緩慢右轉,可認定他已盡一般駕駛人的注意義務,他發現機車後也有煞停,不能單憑「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指他過失。

 

資料來源引用: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803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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