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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支票借款相關新聞分享

 

2019/01/07 00:00

讀者吳小姐問:
我大姐當初給母親兩張支票,母親在大姐不知情下,拿票去跟朋友借款,之後母親欠債跑路,對方拿票要我大姐兌現,我大姐得知票不在母親那邊,隨即停止支付,對方去法院請求支付命令,若我大姐20天內提出異議聲明,進行官司審理的話,我大姐既不認識對方,也跟對方無債務關係,是否在官司上站得住腳?
 
律師蔡皇其答:
為促進票據流通,讓社會願意相信並使用支票,因此《票據法》第5條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第13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這段法條的白話意思就是,法律規定只要簽名在票據上的人,無論當初簽的原因為何,發票人都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否則若拿到手的支票,隨時有可能會無效或無法拿到錢,將會導致社會大眾拒絕收受支票。所以除非執票人取得票據,是出於惡意或詐欺者之外,法律規定,發票人不得用自己與執票人前手間存在的爭議理由,來對抗執票人。
 
另外,支票屬於流通有價證券,依法除支票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執票人皆以將支票轉讓他人。
 
從以上相關規定來看讀者的問題,若讀者所說的那兩張支票,皆有依《票據法》規定填寫,又有經背書轉讓,則持票人依法自然可合法主張權利。若明知支票非遺失或被盜,卻為止付而謊報,在法律上有可能涉犯《刑法》誣告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必須注意。(游仁汶/採訪整理)
 
資料來源引用: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107/1494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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