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債權憑證要注意 5年要換1次-高雄支票借款高富當舖鈔好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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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5
讀者黃麗珠問:
友人用支票跟我借款30萬,但是一直沒還。法院給我一張債權憑證,至今已經有12年了,我有申請換發2次,上次是1年前。請問我現在國外生病無法回台灣,還是需要每5年換發一次嗎?有人說是15年才換一次?
律師徐俊逸答: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1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另《民法》第137條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票據法》第22條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讀者您說是支票的借款,所以假設您是經過確定判決得到執行名義而換發債權憑證的,依《民法》第137條規定,原本請求的時效已經因起訴而中斷,後判決確定後時效會重行起算,而因支票的請求權時效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時效為1年,為不滿5年者,則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重行起算時效為5年。
所以是每5年需要換發一次債權憑證,而不是15年喔!所以您說上次換發是1年前的話,您就需要在4年內回國內換發債權憑證,否則請求權仍會罹於時效,小心留意時間。(鄧玉瑩/採訪整理)
資料來源引用: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125/147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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